编号:北京房产周律案例库H042期
关键词:再婚 遗嘱 房改房 婚内共同房产 放弃继承
【案情介绍】
老张和刘阿姨1990年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老张与前任妻子育有独子小张,刘阿姨与前任丈夫育有独女小孙。老张与刘阿姨再婚时,小张和小孙已经成年。老张与刘阿姨婚后折算二人共同工龄购买单位房改房(涉案房屋)一套,并由二人实际居住,房本登记在老张名下。老张、刘阿姨的父母均先于他们二人去世。2018年,老张去世。2021年,刘阿姨去世。刘阿姨去世后,房屋由老张的儿子小张一家居住使用。小孙拿出继父老张2012年所写的《遗嘱》,列明:1. 认可涉案房屋系老张、刘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2. 自己死后,享有的涉案房屋中的所有份额由刘阿姨继承。小孙起诉了小张,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并要求小张腾房。小张则主张,刘阿姨在老张去世后未主张权利或者变更登记,视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不以过户为接受继承的条件。涉案房屋是老张、刘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张生前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额指定由刘阿姨继承。刘阿姨合法继承老张的房屋份额致刘阿姨取得房屋全部份额。因此,刘阿姨去世后,小孙通过法定继承可以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