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治日报》报道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并冲上热搜。
公开信息显示,女方系再婚并带一女儿,双方婚后曾长时间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在男方将一套市值近千万原与父母三个人的婚前拆迁获得的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4天后又加上女方名字,登记为女方占房产99%份额,此后双方才开始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约6个月后又开始分居。
再之后女方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再又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表示对案涉房产99%份额“一分都不能少”。
这又是一个有现实典型意义的案例。
公开信息显示,在这个案件中,女方不仅于婚后在男方名下的房产上加了名,而且还注明清楚了占99%份额,这确实有点迷惑人的。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对夫妻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在实践中,如果只是在房产证上加名不注明份额的,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关系,而如果直接注明清楚份额的方式,对财产的认定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争议,有些人会认为这是双方协议约定的结果,相对未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还是存在微妙的区别。
所以,女方才是在诉讼中才有一种稳操胜券的底气,强势地表示“一分都不能少”。
但是,法律并不是像她那样的简单机械理解。
针对类似情况,最高法已有司法解释: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具体到该案,公开信息显示,女方带着一女儿与男方结婚,虽然从登记结婚到离婚有三年多的时间,但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有6个月未共同生育子女,而且在加名之前虽有登记结婚却长时间未共同生活,在加名后短暂共同生活6个月左右又长期分居,此后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未主张分割财产,离婚以后再进行主张等情形,令人感觉有违日常生活逻辑。
因此,法院依据上述最高法司法解释,综合考量上述司法解释提到的各项因素,判决房产归男方,同时也考虑到女方为房屋变更登记支付了11万余税费以及双方共同生活6个月的实际,判决由男方给予女方适当补偿50万,应该说这是一份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可以服人的判决。
婚前或者婚后在一方不动产上加上另一方名,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见,但是,加上名字并不意味着今后离婚就必然可以分割一半房产,还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这对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具有正向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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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蛇年办理的部分印象深刻的刑事回顾与体会,兼谈辩护律师“无用论”及“神化论”均不足取
出庭律师观察
文金发律师
广西桂林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律协理事、商事仲裁员。执业二十余年,累计代理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过千件,先后担任数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作为仲裁员参与审理和裁决数百件商事仲裁案。有无罪辩护案例由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并被最高法列为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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