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适用条件:
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首付款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双方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若为约定财产制,则不适用本条)。
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1、优先协议处理:双方可就房产归属、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
2、协议不成时:
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
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补偿时仍然要贯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具体补偿金额可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