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是除子女抚养权之争以外的另一重要争议点,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是房产价值和分割利益巨大,另一方面住房问题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本,在人们的固有观念里也必然会争房产,而实践中根据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不同情形,进行房产归属与分割有诸多考虑量因素,使得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极为复杂。本文尽量简化陈述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期待能让读者有所收获。处理离婚案件时,需首先确定争议房屋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只有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才可以进行分割。1.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或还清所有贷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时,应结合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房屋的价值、婚姻存续时间、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一方的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判断购买房屋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若能够证明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一方有赠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则为登记方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出资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婚后加名的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加名方对房屋无贡献,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原产权人,仅给予对方10%-20%的象征性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为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础。
通常补偿款计算方式为: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房款+总贷款利息)✖️房屋现值✖️50%。
也可以根据经评估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现值➗️购房成本(含房屋总价款及贷款利息)计算出房产增值率,再以购房成本➖️剩余贷款本息并✖️房产增值率,确定可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再✖️50%。
(注:以上表述供参考~)
4.对于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一般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5.婚前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婚后买房
按照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后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1.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房屋。
2.婚后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屋,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赠与人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对于婚后由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房屋,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房屋;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作明确表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
3.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登记方应当举证证明购买房屋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后购房款完全来自于其出售个人婚前房产所得售房款,且卖出与买入时间接近),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对其进行分割。
4.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作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离婚案件房产分割计算方式
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确定具体分割比例时,以对半分割为基本原则,再结合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1.关于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
一般是根据所支付款项是否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银行卡余额、是否取得婚前房产售房款)或者来自己方父母的款项,若一方支出大部分款项,应认定其贡献较大。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对出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结合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等因素判定对出资贡献大的一方的倾斜程度。
2.关于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有重大过错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对过错方予以少分。
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夫妻双方协商确认房屋价值、竞价、评估、拍卖等。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屋处分变现,双方再对变现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变现可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变现,也可申请由法院判定拍卖变现,但均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若离婚时房产尚未产权证书,人民法院一般会告知等取得产权证书后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起诉处理。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及第三人名下,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参与离婚诉讼,而是告知先进行析产诉讼,待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方所有,或者一方主张归己方所有,但对房屋现值不同意评估,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认房屋价值,则可能不予处理。综上,离婚案件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形错综复杂,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鉴于房产价值往往较高,建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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