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要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律师简介】
济南律师陈正斌,中共党员,执业于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余年,系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承办律师,第一届济南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八届济南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权利维护与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
曾获济南市优秀律师,公益普法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法律知识功底扎实,执业办案经验丰富。多年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晚报等媒体节目进行法律点评或公益普法。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事案件、建筑房产案件、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陈正斌律师服务热线:155500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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