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支付部分出资的情形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该部分出资的性质究竟是借款、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出资又会对房产的份额与归属认定产生何种影响?
一、律师观点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一方主张该出资为借款,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证明在出资时与子女及配偶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若无法举证,结合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事实,法院通常不予认定为借款。
即便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并非机械平均分割,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①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多以子女婚姻关系持续稳定为前提);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情况;③双方对房产的实际贡献(包括还贷情况、出资比例等);④是否育有子女等。对父母出资贡献较大的一方,法院会在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实质公平。
二、入库案例(2025-01-01-004)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1 民终 2667 号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陆某婚后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其中陆某父母出资300万元,陆某主张该笔出资系父母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却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法院据此认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二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便分居并诉请离婚,一审判决房屋归陆某所有并由其支付赵某相应房屋折价款,二审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出资占购房款主要部分、婚姻存续时间短、出资目的系维系子女婚姻稳定等因素,认定平均分割房产对陆某显失公平,遂对陆某应支付的房屋折价款予以调减,同时将陆某主张的分居后还贷借款在折价款中进行了扣除。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该房产时,需综合考量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予以倾斜,并非平均分割。
1、关于 300 万元出资的性质:陆某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向夫妻双方的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之前,已与赵某及父母达成借贷合意,且涉案房屋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故该 300 万元应认定为陆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2、关于房产的分割:涉案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需综合考量:一是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2019 年登记结婚,2022 年即分居),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与财产共有关系;二是除贷款外的购房款中,300 万元为陆某父母主要出资,对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三是陆某父母出资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以子女婚姻关系持续稳定为前提,若平均分割该房产,对出资方陆某显失公平。故在扣除赵某应承担的向刘某的借款后,调整房屋折价款金额,由陆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赵某合理的房屋折价款,以平衡双方利益。
三、法官后语
婚姻关系终结时,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出资性质的认定与房产份额的公平分割。法院在处理时,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依据约定),也会注重实质公平,结合家庭伦理、出资目的、婚姻存续情况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利益失衡,既保护出资方父母的利益,也兼顾非出资方配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