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第656号国务院令)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提供,登记大厅现场填写);
2、买卖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等原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需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现场面签委托。符合契税减免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申请房屋查询);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4、经过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登记大厅6号、8号窗口买卖双方面签合同);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应当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现场缴纳,完税后系统自动推送完税凭证);6、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业务受理(一窗受理):交易、税收、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个窗口,一次申请,一套资料,同时完成交易、税收、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受理信息必填项: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业务类型、材料明细及数量、联系电话、不动产信息。)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综合窗口(石龙东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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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一审 | 钱希轶婕
二审 | 丁泽宇
三审 | 张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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