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单独财产,仅有共有房产的情况十分常见。一旦房产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共有人能否直接要求解封、停止拍卖?本文将结合真实判例,厘清共有房产被执行,共有人的权利边界与维权路径。
李某欠赵某 10 万元未还,法院判决还款后仍不履行。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李某与其配偶张某共有的房产。张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为其与被执行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并终止拍卖程序。
1. 法院可以查封共有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行为合法,并无不当。
2. 事后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及房产分割约定,形成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后,且未经债权人赵某认可,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排除执行。
3. 共有人不能仅以“享有份额” 排除执行
房产为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共有人仅以“有份额”为由,无法阻止法院查封与拍卖。
1. 什么是共同共有房产?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同一套房产不分份额、平等享有完整所有权。它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主要出现在婚姻家庭与亲属关系中,常见类型包括: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房产、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房产
与按份共有不同,共同共有在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具体比例,权利平等、共同享有。
2. 强制执行时,共同共有房产并非不能处置
房产属于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实务中通常不做实物分割,但这不代表不能被执行。根据现行执行规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共同共有房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单独财产可供执行;处置房产不违背基本居住保障规则。
3.强制执行时,共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法院处置共同共有房产,必须严格保护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份额:
一是,保留共有人对应财产份额。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先析出并保留非被执行人共有人的应得份额,剩余部分才可用于清偿债务。
二是,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房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该房屋。
共有房产遭遇强制执行时,仅以“我是共有人”为由并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法律会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共有人切勿通过事后协议、虚假分割等方式规避执行,而应在第一时间依法主张自身财产份额、价款保留及优先购买权等法定权利,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理性维权,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