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常以"正常交易""离婚分割"等名义转让名下房产,导致自身责任财产减少,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将房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是较为常见的逃避债务手段。
对此,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明确了此类情形的处理规则。
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及实务操作要点。
核心结论: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具体要求包括:
债权合法有效,非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权
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之前
债权为财产性债权,以金钱给付或财产交付为内容
债权无需到期,未届清偿期亦可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须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具体包括:
无偿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赠与房产、车辆、存款等)、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
有偿处分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判断标准为"无资力",即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已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或该行为将导致其在债权到期时无法清偿。如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偿债能力仍绰绰有余,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对于有偿处分行为,还需债务人相对人存在主观恶意,即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则无需证明相对人恶意。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规则
入库编号:2024-07-2-078-001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6日,被告王某甲以某石油公司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严某借款200万元。
2020年10月26日,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关系)将其名下房产以127.46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甲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丙系亲兄弟关系。房屋转移登记时,某石油公司、王某甲正陷入大额诉讼中。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缺乏偿付能力。原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被告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裁判结果:山东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第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产登记恢复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名下。
入库编号:2024-07-2-078-001
基本案情:李某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
上海某食品公司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三、撤销权行使的程序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是一段法定不变的除斥期间,不会中断或延长,一旦超过,债权人将永久丧失撤销权。
起算点的特殊规则: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可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四、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存在大量以不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方式将房屋转让的行为。
房屋转让后,受让人可能在受让的房屋上设定抵押。
此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后设抵押权?
对此,司法实践明确: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无权撤销他人基于善意取得所享有的不动产抵押权。
在(2020)湘04民终970号案中,法院认定: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物担保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已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且不存在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涉案不动产上的抵押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核心目的是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不当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态,使其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被撤销转让的财产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
五、债权人实务操作指引
| 1.债权凭证 | ||
| 2.债权成立时间证据 | ||
| 3.处分行为凭证 | ||
| 4.财产权属变更证据 | ||
| 5.价格合理性证据 | ||
| 6.相对人恶意证据 |
及时行使权利:撤销权有严格的一年除斥期间,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后应立即行动,切勿拖延。
区分行为类型,精准选择法律依据:无偿转让财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需证明相对人恶意;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适用第五百三十九条,需证明相对人知情。
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执行终本裁定),以佐证其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合理利用合并审理:如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请求撤销权诉讼法院一并审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诉累。
注意离婚协议的特殊规则:如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以知晓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为准,而非知晓离婚事宜的时间。
六、结语
债务人通过转让房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不会纵容。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撤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救济权利,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房产等不当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财产转让行为,恢复责任财产,进而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作者:周清华
本期封面

来源:网络/
看更多办案手记 关注“跨界法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