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交易中,夫妻共有房屋仅登记一方名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低价出售”更是引发合同效力争议的高发点。实践中,部分出卖人擅自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且未取得配偶同意,配偶发现后往往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则面临房款损失、无法过户的困境。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上海高院裁判指引及司法实践案例,明确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售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厘清裁判边界与交易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实务指引,助力规避此类二手房交易陷阱。
结合《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是围绕“配偶同意与否”“价格是否合理”“买受人是否善意”三个核心要素,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合同效力,这一裁判规则为上海地区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是买受人规避交易陷阱、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依据。
一、情形一:未经配偶同意+明显低价,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明显低价”出售,进一步加重对配偶财产权益的损害,若同时满足“未经配偶同意”与“明显低价”两个核心要件,且无合理免责事由,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若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该比例限制可不予适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低价”时,会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报告,综合考量交易背景、付款方式、交易双方关系等因素。
结合上海地区典型案例,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后被告擅自以550万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交易时市场价值为952万元,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70%。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且买受人未要求配偶签字确认,存在明显回避行为,应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二、情形二:易混淆情形区分,避免认知误区
实践中,需特别区分两种易混淆情形,明确合同效力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陷入交易陷阱:
1. 未经配偶同意但以合理价格出售,且买受人善意、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若买受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配偶无权追回房屋,仅可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得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 未经配偶同意且低价出售,即便买受人声称“不知情”,但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的,不构成善意,买卖合同仍属无效。若买受人未询问出卖人婚姻状况、未核实房屋共有情况,盲目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即便已支付房款,法院仍可认定其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这一区分核心在于“价格合理性”与“买受人善意与否”,也是上海高院相关裁判指引的核心精神,更是买受人规避此类陷阱的关键。
三、交易风险防范提醒
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恪守法律规定,防范此类交易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屋时,务必核实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可要求出卖人提供结婚证、配偶书面同意出售证明,必要时通过视频核实配偶意愿并留存证据;同时,警惕远低于市场价的交易陷阱,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70%,需重点核查交易合理性,避免因恶意串通认定导致合同无效,已支付的房款需通过另行诉讼追回,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
对于出卖人而言,切勿擅自低价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即便存在资金困难等情形,也需先与配偶协商一致,取得书面同意后再进行交易,避免因无权处分、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除需返还房款外,还需赔偿配偶因房屋低价出售造成的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共有房屋买卖
四、总结
综上,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需结合“配偶同意与否”“价格是否合理”“买受人是否善意”综合判断,核心规则为:未经配偶同意且存在明显低价,无合理免责事由的,买卖合同无效;若以合理价格出售且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这一裁判规则既保护了夫妻共有人的财产权益,也规范了二手房交易秩序,警示交易双方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出卖人恪守共有财产处分规则,共同规避此类二手房交易陷阱,推动上海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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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买卖纠纷专题
二手房陷阱31:共同共有的未成年人,未出资也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二手房陷阱42:夫妻共有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有权出售
二手房陷阱43: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登记一方出售的效力
二手房陷阱139:部分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二手房陷阱219:对于共同共有的房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二手房陷阱220: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二手房陷阱221: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进行分割。
二手房陷阱225: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
二手房陷阱226:婚后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房屋,一般为夫妻共有房屋,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为该方个人房屋。
二手房陷阱227: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全部购房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为该方个人房屋,否则为夫妻共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