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对于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理解,笔者梳理如下:
(1)内容与目的:上述规定所表述的“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中,其真实内容和主要目的两者是一种“或”的关系,即不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因此对于违规销售房产,不管其是否具备真实的销售内容,如果该房产销售内容仅仅是一种形式手段,而真实目的或主要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表现形式:上述规定中已明确列举部分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表现,分别是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返本销售,是指行为人销售房产收取房款后,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售后包租,是指行为人向购房者承诺所购房产由他人进行承租或代为出租并支付相应回报的销售方式;约定回购,是指行为人向购房者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回购房产的销售方式;销售房产份额,是指行为人将成套的房产人为地分割成数份出售给购房者的销售方式。
笔者问:是否实施上述几种方式销售房产的,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