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2026

高质 高效 满意 信任
我所离婚律师一直坚持“以最短时间为当事人争取最高利益”为办事原则,特别擅长运用“诉讼+调解”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委托目的,以“创新调解、双赢谈判、定分止争、共建和谐”为服务宗旨,不断迭代优化谈判技巧,成功调解了数百起婚姻家事案件,实现了双赢乃至多赢的社会效应,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01
基本案情
02
律师介入
03
办案点评


01


基本案情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杰与小文二人相识相恋后步入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儿子小蓝、小红,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位于房及配套车房,登记在二人名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小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小杰不服该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2


律师介入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一审判决内容、双方举证材料及争议焦点,包括子女实际抚养现状、房产权属证明、双方经济能力等关键信息,夯实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结合离婚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律师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积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一是结合子女成长实际,主张抚养权的合理分配,兼顾双方的抚养意愿与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二是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房产的分割方案,同时提出合理的财产补偿主张;三是针对探视权、抚养费的支付节点与方式,提出具体的履行意见,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四是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提出合规抗辩,确保费用承担公平合理。
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沟通与协商,重点论证:1.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确定直接抚养主体;2.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应兼顾权属现状与双方实际需求,确定归属后明确过户义务与补偿标准;3.抚养费的支付应分阶段设置,贴合子女不同成长阶段的实际需求,同时明确支付方式与违约责任;4.探视权的行使应保障未直接抚养一方的亲权,同时兼顾直接抚养方的生活安定,确定合理的探视频率与方式。

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核心裁判结果如下:
1、准予小文与小杰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儿子小蓝由小杰直接携带抚养,婚生儿子小红由小文直接携带抚养;小红年满十八周岁前,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小红年满十八周岁后,小杰于每月15日向小红个人账户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小红年满十八周岁止;
3、小文、小杰每周可探视未直接抚养的子女一次,探望时间为周六或周日全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4、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及配套车房归小文所有,小杰于2025年7月1日前协助小文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5、小文向小杰支付财产补偿款45000元,2026年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35000元于2027年5月1日前付清;若小文未按期足额支付,以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03


办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离婚纠纷上诉案件,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充分体现了离婚纠纷处理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也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关键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证据梳理与焦点把控,全面整理一审判决及双方争议证据,精准定位抚养权、房产分割、补偿款支付等核心分歧,为调解协商奠定事实基础;二是诉讼策略精准制定,紧扣《民法典》中离婚纠纷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抚养权、财产分割方案,同时明确抚养费、探视权的履行细节,兼顾委托人合法权益与案件实际履行可行性;三是调解协商有效推进,在法院主持下,围绕核心争议点与对方及法院进行高效沟通,平衡双方利益,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避免了冗长的判决程序,降低了双方的矛盾对立。
本案的调解结果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案件实际情况:一方面,抚养权的分配与抚养费的分阶段支付,充分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保障了子女不同成长阶段的生活、教育需求,同时明确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保护了父母双方的亲权;另一方面,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案清晰明确,既确定了房产归属,又约定了过户时限与财产补偿款的支付节点,还设置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后续履行提供了明确约束,减少了财产分割后的履行争议。
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离婚纠纷,相较于判决更贴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仅高效解决了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核心争议,也为后续双方履行相关义务、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奠定了良好基础,真正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中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如因图片使用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