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判决明确分割规则
很多人是不是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能分走一半?
最近,深圳福田区法院判了一个很典型的离婚房产分割案,正好回答了这个问题——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并不等于自动对半分!
真实案例是这样的:
赖女士和王先生2020年结婚,2021年,王先生把自己婚前父母全款给他买的房子,加了赖女士的名字,产权变成了夫妻“共同共有”。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要离婚,赖女士要求按房子市价分一半,王先生坚决不同意,说当初加名只是为了维持婚姻,房子应该还是他自己的。
* 法院怎么判?
首先,加名有效,房子算共同财产。
王先生自愿加名并办了手续,法律上就算赠与成功,婚前个人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的。
但是,共同财产不等于一定要五五分!
法院在决定具体怎么分时,重点考虑了这几点:
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归王先生所有,但他需要按房子当前市场价的25%,支付折价款给赖女士,而不是赖女士主张的50%。
这个判决给我们提了两个醒:
第一,别把“加名”当儿戏。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决定,一旦加了,想再完全拿回来就很难。
千万不要为了表忠心、挽留婚姻而冲动加名。
第二,法律是公平的,不是机械的。
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不会只看名字,而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等各种情况,以求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而不是简单“一刀切”对半分。
说到底,维系婚姻不能靠房产证上的一个名字,而是要靠夫妻双方的真心付出、共同经营和责任担当。
注:本案判决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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