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真实案例:
案例一:结婚不到两年,补偿20%
天津一对夫妻,相识三个月就闪婚。男方为表达爱意,将婚前房屋加上了女方名字,约定女方享有50%的份额。然而婚后不到两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要求按50%份额支付折价款。
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房屋市场价的约20% 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案例二:共同生活三年,补偿25%
深圳的赖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结婚,2021年王先生将婚前房产50%份额赠与赖女士并办理登记。2023年双方分居,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未生育子女。赖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按50%分割房产。
法院综合考虑:房产原始取得及变更前增值赖女士无贡献、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均无重大过错等因素,最终判决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屋市场总价的25% 向赖女士支付补偿款。
案例三:婚姻存续十余年,补偿20%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将其婚前房屋加名至夫妻双方名下,婚姻存续了十余年。法院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比例为20% 。
案例四:结婚不到半年,补偿12.5%
吉林辉南县的赵某与王某结婚不到半年便分居,赵某将婚前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办理登记。法院酌定房屋归赵某所有,房屋价值16万元,补偿王某2万元,比例仅为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