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的老板们,想必都懂这句话的沉重:“打官司难,执行更难!”
更让人崩溃的是:
官司打赢了,工程款却拿不到——进入执行阶段才发现,项目房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抵押,甚至法院已经裁定以物抵债,而当初诉讼时,偏偏没在生效判决里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是不是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工程款“打水漂”?
别慌!最高人民法院三则最新入库案例+执行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赋予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生效判决确认,执行阶段仍可直接主张!
一、实务痛点:胜诉了,优先受偿权却“悬而未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护身符”,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是承包人拿回工程款的核心保障。
但司法实践中,无数承包人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胜诉拿到了生效判决,但判决里未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案涉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抵押,甚至法院已裁定以物抵债。
此时,承包人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无数工程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最高法的三则案例,彻底厘清了执行阶段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
二、三则最高法案例,拆解核心裁判规则
案例一:法定优先权无需判决确认,执行阶段可直接主张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核心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自条件成就时设立,无需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即存在。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在执行程序向法院主张该权利;执行程序对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无相反实体认定的,应依法保障。
一句话总结:
没在判决里提?不影响!执行阶段照样可以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执行程序有权形式审查,实体争议另诉解决
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核心观点: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人,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有权对其是否成立作形式审查;各方对主体、期限、范围等存在实体争议的,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承包人提交完整证据、被执行人认可的,法院可初步认定优先受偿权成立。
一句话总结:
执行局先做形式审查,给你初步保障;真有实体争议,再走诉讼确权,不耽误你主张权利!
案例三:以物抵债不得损害优先受偿权,房地一体应保护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37号
核心观点:执行物以物抵债,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外,还应满足“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必须考虑该权利;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优先受偿权,应予撤销。
一句话总结: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不能损害你的优先受偿权!一旦损害,直接申请撤销!
三、给承包人的实操维权指南
1. 诉讼阶段:主动主张,从根源避免争议
虽然执行阶段可补提,但最稳妥的方式是在起诉/仲裁时,直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让生效判决直接确认,杜绝后续争议。
2. 执行阶段:及时提异议,提交完整证据
若诉讼阶段未提,进入执行后,一旦发现房产被查封、抵押、以物抵债,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竣工证明、欠款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定条件。
3. 争议应对:配合审查,及时确权
执行法院会做形式审查,若对方提出实体异议,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拿到终局认定。
4. 以物抵债:主动维权,申请撤销
若法院已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立即以“损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定,保障自身优先受偿的顺位。
四、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回款,是企业活下去的根本。而优先受偿权,就是承包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哪怕诉讼阶段没提,哪怕执行阶段房产被抵债,也绝不等于权利灭失!最高法的裁判规则,为无数工程企业守住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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