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点
本案聚焦通谋虚伪表示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核心裁判要点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目的为套取银行贷款,并非真实转让房屋权属,符合《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实际占用贷款、持有产权一方应承担更大责任,为同类 “假买卖、真套贷” 纠纷提供明确裁判思路。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为房屋原权利人,被申请人为其朋友。涉案房屋为申请人家庭动迁安置房,系其唯一住房。2005 年 4 月,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为由,提议以虚假二手房买卖形式过户并向银行抵押贷款,承诺一年内还清贷款、将房屋产权恢复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出于信任同意。
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50 万元,但未约定交房、过户、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明显违背正常交易习惯。被申请人以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 25 万元,贷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后,申请人当即将银行卡交被申请人支配,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房屋始终由申请人居住、户籍未迁出,被申请人多年出具借条、保证书,确认房屋属申请人、贷款由其承担,但长期未清偿贷款,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面临拍卖,申请人权益严重受损,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裁判结果
上海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 3719 号裁决: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仲裁费 2435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70% 即 17045 元,申请人承担 30% 即7305 元。
四、裁判理由
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意思表示虚假:合同关键条款空白、无真实付款、未交付房屋,双方真实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而非房屋买卖;
行为特征异常:被申请人未付房款、贷款由其独占使用,申请人持续占有房屋并多次要求恢复产权,与正常交易完全不符;
法律依据充分:依据《民法典》第 146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责任划分合理:双方均参与虚假交易,被申请人作为贷款实际使用人、产权登记人,过错更大,应承担主要仲裁费用。
五、实务反思
本案揭示二手房 “假买卖、真套贷” 重大法律风险,实务启示如下:
通谋虚伪合同一律无效:以套贷为目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论是否过户、是否办理抵押,均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后果严重:产权登记可被否定,贷款需清偿,房屋面临查封拍卖,实际占房人可能无家可归,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证据认定关键:无房款支付、未交房、合同条款缺失、书面承诺等,均是法院 / 仲裁机构认定虚假交易的核心依据;
维权建议:遇 “借名过户套贷”,应立即固定聊天记录、保证书、流水等证据,及时通过仲裁 / 诉讼确认合同无效,避免损失扩大;切勿参与以房屋买卖为幌子的融资行为,坚守真实交易底线。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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