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房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如何判定?
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如,在现实案例中,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在此情形下,丙属于善意购买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无法追回该房屋。
不过,乙可以向擅自卖房的甲主张赔偿损失。因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离婚时乙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第三人非善意购买的情况
若第三人并非善意,也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擅自出售,或者未支付合理对价,又或者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那么该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例如,丁与戊是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戊知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却与己恶意串通,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且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此时,丁有权向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己并非善意购买,其与戊的交易行为损害了丁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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