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转发一起典型继承案例:
徐某早年因家庭困难,由伯父伯母帮忙抚养,户口曾迁至伯父家并登记为“儿子”,但双方一直以叔侄相称,徐某也始终登记亲生父母信息,未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徐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堂哥堂姐以“已形成收养关系”为由处置遗产,徐某亲生兄妹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1. 双方只是亲戚间的助养关系,并非收养;
2. 徐某落户登记为“儿子”时已成年,不符合被收养人须为未成年人的法定条件;
3. 双方从未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也无群众与组织公认收养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撤销原调解协议,由亲生兄弟姐妹继承。
法官提醒:
户口登记不等于合法收养,收养需满足法律条件,并有长期共同生活、亲友公认等事实依据,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本文为普法便民资讯,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针对任何个案。
来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整理发布:爱博便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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