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旨速览:
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其后续诉讼救济程序的选择规则具有排他性与不可逆性。
本案核心事实为:再审申请人周某在其前夫向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前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她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此同时,她又另行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案的生效判决,认为该判决内容错误损害了她的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在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清晰且具有普遍规范意义:
1、程序选择具有“先后顺序”的排他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为救济途径,但案外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程序选择权”。其只能根据启动程序的先后,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二者不可并行或替换。
2、“执行异议被驳回”是程序分流的关键节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如果其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并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针对原裁判申请再审,而不能转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终结论:周某在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已经依法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此情况下,如果她认为前案判决错误,正确的法律途径应当是针对前案判决申请再审。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为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滥用或选择困惑提供了明确指引,强调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即一旦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其后续挑战原判决的途径即被锁定为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不能再开启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平行程序。
二、法条速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案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最高法民申18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一审第三人:张某2,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一审第三人:邹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向某及一审第三人张某2、邹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民终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申请再审称: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纠正向某与张某1、张某2和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决)在认定金钱借贷关系中的错误,而其之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房屋的权属问题,故人民法院不能仅依程序启动先后为由否定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理性。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仅能解决是否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问题,无法纠正前案错误判决对其权益造成的损害。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分别提起的诉讼请求,均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与不可替代性,并非恶意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其不能同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属机械适用法律。前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其因客观原因未参加前案审理,可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为救济案外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程序。案外人享有受限制的程序选择权,即只能根据启动程序的先后,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寻求救济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如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具体而言,前案系张某1、张某2和邹某某诉向某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案判决,判令向某偿还张某1借款本金47.91万元及利息。周某系向某前妻,其在前案执行程序中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在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可根据其是否认为前案判决错误决定对前案判决申请再审或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周某在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其认为前案判决错误损害其权益,依法应当针对前案判决申请再审。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案判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厉文华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艳明
书记员 杜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