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反正我已经做了查封登记了,房子肯定动不了,贴不贴公告有什么所谓?
真不是这样。我国现行法律认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人真的不知道房子被查封了,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实际占有了房屋,哪怕没过户,只要是在查封之前签的合同,都有可能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执行。更别说如果是查封之后,第三方偷偷买了,就算最后合同无效,你也要花好多时间去处理异议,折腾来折腾去,执行进度不知道拖多久。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张三欠你一百万,他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查封之后只做了不动产登记,没贴公告。张三转头就把房子以一百万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李四付了钱搬进去住了,还以为张三就是正常卖房,只是过户晚一点。等你要拍卖房子的时候,李四跳出来提执行异议,说自己不知道房子被查封,是善意买房人。
这时候你说麻烦不麻烦?你要花时间去举证李四不是善意,要应诉,要等法院裁决,拖个一年半载都是常事。但如果法院早就把查封公告贴在小区门口,贴在房子单元门上,那李四买房的时候只要稍微看一眼,就知道这房子有问题,根本不会买,也就不会有后面这些纠纷了。
而且张贴查封公告本身就是法院应该做的工作,你只是提前申请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完全合理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