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5 星期三25446 00076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9)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29): 婚后,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十九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 夫妻共有 |
对于本文这种情况,《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把这三条结合起来就是说,除非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中,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若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哪一方,个人认为案涉房屋应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7条第4款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按照该法条的规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
综上所述,婚后,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