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A在2016年将案涉房产以物抵债转让给了B,双方签署了协议并且办理了房产及其租赁合同、租金的交接手续。此后六七年里B一直将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2020年6月份,B像往常一样将案涉房产出租给D,租期2年。2020年10月份,B意外发现案涉房产被挂在中介售卖并且售出给C。后经B了解,租客D与A相识,在知晓房产对外招租后,A指使D承租人房产并借机将房产进行二次售卖。
B知晓后立即从外地赶回涉案房产处收回房产并更换门锁,解除了与D的租赁合同重新对外出租。此后2020年至2023年间,C多次到涉案房产处要求取回房产使用权。
2024年8月,C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立即搬离案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