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条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条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针对一方将房屋赠与对方或双方名下的处理方式。笔者对此条款进行解读,并分享一些看法。
第四条主要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处理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在夫妻关系中,房屋赠与常常出于巩固感情、共同生活的目的。离婚时,简单地按照产权登记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权益受损。通过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可以更加公正地判决,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目的在房屋归属判定中起关键作用。如果赠与是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信任和期望,而受赠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或违背了共同生活的初衷,那么赠与方请求返还房屋具有合理性。这一规定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恪守忠诚,也为防范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存续时间反映了双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较长的婚姻生活中,受赠方可能对家庭贡献更大。离婚过错则直接影响到公平原则的适用。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因素的考虑,使得判决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明确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
对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赠与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此规定与《民法典》第663条相衔接,强化了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受赠人提出了道德和法律约束,促使其在婚姻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六、尊重双方的特别约定
条款中特别提到,若双方有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这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鼓励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进行明确约定,减少纠纷。这也提醒人们在处理重大财产事项时,应有法律意识,做好书面约定。
结语
总体而言,第四条的规定完善了婚姻财产处理的法律框架,有助于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它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当然,在具体适用中,仍需法院结合个案,审慎考量,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真正实现。
毕业于深圳大学,曾多年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具有SAC、AMAC基金从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业资格。对公司法及股东利益纠纷等商业诉讼有深度研究及实操经验,业务内容包括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与资产收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