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全款购置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虽然该房产在法律形式上已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并非简单的对半平分,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多种因素。
首先,出资来源是决定房产归属的核心因素。该房产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父母的真实意图通常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时期望小两口能够长久共同生活。当婚姻破裂、赠与目的落空时,若仍允许另一方分走一半房产,显然有违父母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因此,司法实践倾向于判令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而非进行实物分割或判归另一方。
其次,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补偿比例。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例如仅两三年且无子女,说明接受方对家庭的投入相对有限,此时其可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较低,往往只是房屋市场价的一定比例而非半数。反之,若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接受方在家庭劳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即便其未对购房出资,其对家庭的贡献也应得到法律的充分认可,补偿比例会相应提高。
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共同子女、离婚过错方、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有共同子女的,分割时需照顾子女权益;一方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应予适当照顾。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补偿数额的最终确定。
综上所述,一方父母婚后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原则上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由其向另一方支付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家庭贡献大小、子女情况、房屋现值等综合酌定。这种处理方式既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益,防止因短暂婚姻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也肯定和尊重了接受方在长期家庭生活中的实际付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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