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增加配偶姓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同于离婚时必须对半分割,最终的分割比例还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裁量。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争议时,并不会机械地适用“共同共有即平均分割”的原则,而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在保护出资方权益与肯定家庭付出之间寻求平衡。
(一)财产来源:主要审查出资来源,包括首付款、还贷资金、是否涉及父母出资等。
(二)共同生活情况:在计算实际共同生活时长时,双方分居期间通常不计入共同生活时间。如双方已长期分居,即便婚姻登记存续时间较长,法院亦可能认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案例中赖女士与王先生的共同生活时间计算是从“登记时间”到“分居时间”。
(三)过错情形:法定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成瘾等,但案例中的性功能障碍不在此列)。实务中,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获得5%–20%的额外倾斜,过错方通常少分10%左右,常见分割比例为6:4或7:3。
(四)对家庭的综合贡献:即便被加名方对房产本身无出资贡献,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如是否孕育子女、抚育子女、照料双方老人、承担家庭劳务、放弃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协助配偶事业发展等)亦会被纳入考量。建议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如辞职证明、家庭开销记录、育儿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主张贡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