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是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后甲擅自将房子卖给了通过中介找到的客户丙,丙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丙能否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离婚后乙可否向甲主张赔偿损失,如果乙起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本案你认为在夫妻共同购房时应该如何进行房产登记。
1、丙能取得房子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案例中,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甲拥有所有权。丙向甲付了房款且办理了房屋变更程序,且丙并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故丙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后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子是两人结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产,乙有权向甲主张赔偿。
3、乙需要出具购买房屋时所出资证明,且证明房子为两人婚后购买,且对出售房屋并不知情。
4、夫妻在共同购房时,应在房产登记时登记夫妻两人的名字,以证明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