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哪一方可能产生分歧,但双方秉着公平、公正对子女负责的态度,往往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实践中,有些夫妻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但由于子女未成年、房屋尚有贷款等原因,导致房屋未能实际过户给子女。日后,如果夫妻一方想反悔,能否撤销赠与房屋行为?
不可以,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属于普通赠与合同。它是夫妻双方为达成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身份依附性,核心目的是保护、照顾未成年及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