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为凭
非为均分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的裁判规则——
婚房,从来都是婚姻里最现实的话题,也是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大、矛盾最尖锐的财产焦点。多少父母掏空一辈子积蓄,为子女婚后购置房产,本是一片舐犊情深,却因一句 “加个名字才安心”,在婚姻破裂时陷入财产纷争。
长期以来,“加名即共有,离婚必平分” 的观念根深蒂固,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也让无数出资方家庭心寒。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施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归属认定,彻底告别 “唯登记论”。解释(二)用清晰的裁判规则,重新平衡父母出资权益与夫妻共同财产边界,也打破了 “加名就平分” 的固有认知。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条解读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第一款)
①有约定从约定;
②无约定综合考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再直接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这体现了从“确权”到“分割考量”的思路转变,强调了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第二款):
①核心基础是出资比例:在无明确赠与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分割房屋时,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进行计算和考量。
②同样适用综合考量因素:在出资比例的基础上,同样需要结合第一款所列的各类因素(共同生活、过错、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合理补偿”数额。这避免了仅按出资比例机械分割可能造成的不公。
3.与旧规的对比与衔接:
解释二第八条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共同构成完整规则体系。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解释二第八条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在离婚分割这一具体场景下,如何公平处理该“夫妻共同财产”,引入了出资来源作为关键考量因素。
风险提示
现实中,绝大多数父母碍于亲情情面,出资时仅作口头约定,既无书面协议,也无明确意思表示,最终在离婚纠纷中陷入被动。
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最稳妥的风险防控方式,就是签订书面赠与协议: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及对应房产信息:
清晰载明 “该出资仅赠与本人子女 XX 一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父母、子女签字确认,条件允许可进行公证或由配偶知情确认。
事中取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对于家庭贡献,可保留相关票据、照片、证人证言等。
/ 写在最后 /
过去,房产加名往往等同于财产共有;如今,法律已回归更本质的公平 ——尊重出资事实,保护父母权益,兼顾婚姻共同体利益。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加名不再是平分的 “通行证”,出资来源、登记状态、书面约定,才是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财产算计,但提前厘清财产边界、做好法律安排,既是对家人负责,也是对婚姻本身的守护。
END
编辑丨宋茜丹
审核丨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