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行贿人)代付全部房款,不动产登记在配偶名下
根据实务观点,行贿人代付全部房款需要具体区分两种情形。本文就两种情形下的性质认定和处置规则探讨如下:
其一,受贿人在购房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行贿人仅起到配合作用,宜认定代付房款为受贿财物,不动产为赃款转化物,可以对不动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予以追缴。根据《解释(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故可以追缴由受贿财物转化的不动产。如果作为赃款转化物的被查封不动产现有价值低于受贿数额,受贿财物追缴不足部分可以继续追缴。
其二,受贿人未参与购房过程,行贿人完成购房准备工作并将房产作为完整的物品交付给受贿人方并进行不动产登记,宜认定不动产为受贿财物,可以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最终直接追缴该不动产。根据《解释(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因此,受贿财物为不动产的,一般应当直接追缴原物。通常情况下受贿数额是按照收受该不动产时不动产价值认定,即使不动产现有价值低于购买时(收受时)价值的,笔者认为也应当仅以该不动产为追缴对象,不足部分不应当追缴其他财物。
此外,行贿人支付首付款并承诺负担全部房贷的,与行贿人全额代付房款无本质区别,应当参照前述两种情形分别认定并处置涉案不动产。
2. 第三人(行贿人)仅代付首付款或仅承担房贷,不动产登记在配偶名下
其一,此情形下应当认定首付款或者房贷本金利息为受贿财物,因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转化为不动产,无法分割,办案机关可以对该不动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追缴相应份额及其收益,如果根据份额能追缴的数额低于受贿数额,可以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其二,合法财产对应份额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划分双方资产,在追缴不足范围内将属于当事人的份额部分用于退赃。
3. 混同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配偶名下
其一,如果用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中混有赃款,即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赃款与合法财产一并转化为该不动产,则可以对该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按比例追缴相应份额及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从已经混同的资金中支取部分资金用于购房,购房款中赃款比例应当如何确定。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300万赃款与200万合法资金混同后,从中支取用于购房的300万并不等同于300万赃款。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直接将此种情形下购房的300万认定为赃款进而对不动产进行追缴的情况。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才能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前述做法明显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笔者认为,根据事实认定存疑应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至少应当按照资金混同后的比例进行追缴,即认定购房款中的赃款比例为五分之三,并追缴不动产相应份额和收益。甚至,从更加严格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应当最大化认定合法财产数额,合法财产数额不足的才认定为赃款,即300万元购房款中先按照最大数额200万认定合法财产,剩余的100万元才认定为赃款,进而认定购房款中的赃款比例为三分之一,进而追缴不动产相应份额和收益。
其二,如果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用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中存在赃款,那么应当将该不动产视为合法财产,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划分双方资产,仅能在追缴不足范围内将属于当事人的份额部分用于退赃,实践中可能会对该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