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实务|遗嘱中指定的房产被拆迁了,遗嘱还作数吗?
许多家庭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身后事,尤其是房产这样的重要资产。有个常见的误区是:一旦立下遗嘱便万事大吉。然而现实中,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可能因拆迁、出售、损毁等原因在立遗嘱人去世前就已不复存在。此时,那份承载着意愿的遗嘱是否依然有效?其法律后果究竟如何?本文即通过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施煜和吴骏两位律师共同代理并得到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来厘清相关的法律问题。
有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并曾办理过一份公证遗嘱,将该套住房指定给儿子继承。后该套住房被纳入动迁范围。老两口因年事已高,故全权委托儿子出面处理动迁事宜。儿子出面签订了动迁协议,并领取了两百多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其后,儿子私自将动迁补偿款用于购置新房,且将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妻女名下。老夫妻多次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动迁款,儿子仅拿出10万元应付了事,老人不同意。矛盾愈演愈烈,儿子遂将父母赶出新房。老夫妻不得不向法院提起了归还补偿款的诉讼。
遗嘱的核心是处分财产。当遗嘱中明确指定的财产,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标的物”,在立遗嘱人去世前就已经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遗嘱中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处分内容,便会因失去执行对象而自然失效。
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遗嘱体现的是立遗嘱人对其财产的最终意愿。如果财产在其生前已经不存在,那么围绕该财产的处分意愿也就失去了依托。本案中,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的老房子留给儿子。但几年后,该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取得相应的补偿款。此时,遗嘱中指定的“老房子”这一特定物已经灭失,因此,关于“老房子归儿子”的遗嘱条款也随之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财产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灭失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此时继承已经开始,遗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继承人,财产的灭失风险将由继承人共同承担,而不会导致遗嘱失效。
当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形态发生变化,例如房屋拆迁后变为补偿款或安置房,原遗嘱的效力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这也是实践中纠纷的高发区。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形态的根本性变化等同于原财产的灭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立遗嘱人生前处置财产的行为(如签订拆迁协议)与遗嘱内容相悖,可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原遗嘱失效,转化后的新财产(如补偿款、安置房)将作为立遗嘱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
另一种观点则更注重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财产形态的转化并非立遗嘱人主动追求与遗嘱相反的结果,而仅仅是财产形式的被动转换,那么可以推定其将财产留给指定继承人的意愿并未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可能会“延续”到转化后的新财产上。
尽管现实中存在不同判例,但主流且更为稳妥的司法实践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原遗嘱所涉部分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因立遗嘱人尚健在,所以更能明确表达自身的意见,也不会产生过多的分歧。但从本案出发,我们应该更直观地意识到,面对财产可能发生的变动,最稳妥的做法是未雨绸缪,主动管理自己的遗嘱。
首先,财产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遗嘱。一旦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发生了出售、拆迁等重大变化,立遗嘱人应当立即重新订立一份新的遗嘱。在新遗嘱中,可以明确对转化后的新财产(如售房款、拆迁安置房)进行分配,并可以明确声明废止之前的旧遗嘱,以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其次,在订立遗嘱时采用更灵活的表述。可以在遗嘱中增加一些预见性的条款,例如:“若上述房屋在本人去世前被拆迁,则因拆迁所获得的全部补偿款及/或安置房,均由某某继承。”这种表述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遗嘱的效力延伸到财产的转化形式上,更好地贯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最后,妥善保管遗嘱并告知信任的人。确保遗嘱本身不会遗失或损毁,并让一位或多位值得信任的家人或专业人士知晓遗嘱的存在和存放地点,这对于遗嘱在未来能够被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遗嘱并非一成不变的“铁律”,它会随着财产状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理解“遗产灭失,遗嘱失效”这一基本原则,并在财产发生变动时及时采取行动更新遗嘱,才能确保个人意愿得到准确无误的执行,避免给家人留下无尽的纷争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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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6年入职本所,开始律师执业至今。业务领域:建设工程、商事争议、公司治理、侵权赔偿。律师业务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知名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分析处理民商事领域的复杂诉讼、仲裁纠纷,提供最优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8年入职本所,开始律师执业至今。以民商事法律服务为核心,专注于合同纠纷、工程纠纷、婚家争议、劳动争议等疑难案件的研究与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好评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