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仅规定了房价增值情况下共同还贷的补偿原则,并没有对房子降价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对房屋补偿款如何分割存在不同观点。
近期人民法院报刊文(2026年1月27日)提出“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价值下跌,另一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的新观点。具体为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同理,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分割的数额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款所占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较为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简介:
解春丽律师,法律硕士,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分割,争取孩子抚养权,返还彩礼纠纷,私人订制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等。一位优秀的婚姻家事律师,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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