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一辈子攒下的房子给你,就求个老有所居,你怎么能这么对我?”
七旬的张阿姨坐在自家客厅里,手里攥着皱巴巴的《赠与承诺书》,对着眼前的女儿泣不成声。谁也没想到,她倾尽所有赠与女儿的440万房产,仅仅过了两个月,就被女儿偷偷挂牌出售,而她这个约定好的“永久居住者”,差点无家可归。
张阿姨今年72岁,老伴早逝,唯一的女儿秦某是她的全部牵挂。名下这套位于北京房山的房产,是她和老伴奋斗一生的成果,市价约440万,也是她晚年唯一的依靠。看着女儿婚后压力大,张阿姨心疼不已,主动提出将房产无偿赠与女儿,但前提是,自己能在这套房子里安度晚年,保留永久居住权。
女儿秦某当场泪目,握着母亲的手郑重承诺:“妈,您放心,房子给我,我一定好好孝顺您,您想住多久就住多久,绝不会让您受委屈。”随后,母女俩签订了书面《承诺书》,明确约定房产赠与秦某,张阿姨保留终身居住权,双方还请了两位见证人签字按手印,之后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只是当时没想着办理居住权登记。
张阿姨本以为,自己的善意能换来女儿的孝顺,可她万万没想到,过户刚满两个月,就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竟然被中介带人来看房,已经挂牌出售了。
她急忙找到女儿对质,秦某起初还百般辩解,最后见瞒不住,才道出实情:原来她想把这套房卖掉,换一套更大的别墅,让一家人住在一起。“妈,我也是为了咱们家好,别墅有院子,更适合您养老,到时候您跟我们一起住,不比在这里挤着强?”
可张阿姨心里清楚,女儿的话只是借口,一旦房子卖掉,自己没了落脚之地,后续的养老根本没有保障。多次沟通无果,秦某甚至开始冷暴力,催促母亲尽快搬离,张阿姨看着眼前陌生的女儿,心彻底凉了。
就在周围人都为张阿姨惋惜,劝她认栽的时候,张阿姨却没有慌乱——她想起当初签订《承诺书》时,律师朋友特意提醒过她,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张阿姨没有犹豫,当即收集好《赠与承诺书》、房产过户证明、中介看房记录等证据,一纸诉状将女儿秦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让女儿将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庭上,秦某辩称,房产已经完成过户,赠与不可撤销,而且自己并没有不赡养母亲,只是换房的想法没跟母亲沟通好。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阿姨将房产赠与女儿,明确约定了保留永久居住权,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秦某擅自出售房产,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也违背了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秦某需在10日内协助张阿姨将房产变更登记回其名下。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阿姨红了眼眶,不是委屈,而是释然。她用法律这一招,不仅保住了自己的养老房,也给所有老人上了生动的一课。
现实中,很多老人像张阿姨一样,出于对子女的疼爱,不惜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子女,却忽略了自身权益的保护。在此提醒各位老人,赠与财产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一是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赠与条件,比如保留居住权、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等;二是若约定居住权,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确保权益受法律保护;三是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的爱从来都是无私的,但这份爱,不该成为子女伤害父母的底气。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守住自己的养老保障,老有所居、老有所安,也愿每一个子女都能铭记养育之恩,善待年迈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