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周文山(时年82岁)作为甲公司退休职工,获得单位房改资格,以14851元成本价购得北京一号房屋。1997年,房屋登记在周文山一人名下。周文山与第四任妻子林秀云(无亲生子女)共同居住该房直至2002年、2016年相继去世。
2022年,周梅、周强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已故父亲周文山、继母林秀云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口头协议,并将北京一号房屋直接过户至周梅名下。
消息一出,家族震动。包括父亲其他子女、继母前段婚姻的继子女及其后代在内的多位被告联合应诉,坚决捍卫父母遗产。
周梅、周强提交了如下证据:
三封有涂改和添加内容的家书;
无收款人信息的汇款凭证;
无银行盖章的取款记录;
2022年才从亲戚处取得的房产证原件;
2017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并声称:父母曾口头同意,房屋归他们二人所有。
多位被告(包括周文山其他子女、林秀云继子女及孙辈)则一致认为:
房屋性质决定不可“借名”
一号房屋是单位福利房改房,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仅限周文山作为职工购买。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所谓“借名”违反国家房改政策,损害公共利益。
配偶从未同意,处分无效
房屋虽登记在周文山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周文山与林秀云夫妻共同财产。林秀云生前从未签字或口头认可将房屋给原告,周文山无权单独处分。
所谓“出资”证据严重不足
汇款单无收款人姓名,无法证明钱给了周文山;取款凭证无银行印章,真实性存疑;家书中金额与实际购房款不符,且写明“请电话详谈”,仅为协商过程。
房屋使用情况不符“借名”特征
1993–2011年,父母一直居住,原告从未主张权利;原告直到2017年才开始出租,此前多年放任父母占用;房产证2022年诉讼前才取得,非购房后即控制。
诉讼动机可疑,违背孝道伦理
父母在世近20年,原告从未要求过户;直到所有长辈去世、继承人众多时,才突然主张“独占”,实为规避法定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周文山、林秀云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所提交信件不足以证明林秀云同意房屋归属原告;出资凭证无法对应购房事实;房屋长期由周文山夫妇居住,不符合借名人实际控制特征。”最终判决:驳回周梅、周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一号房屋依法认定为周文山与林秀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按法定继承程序,由所有合法继承人(包括多位被告)共同分割;原告仅能作为普通继承人参与分配,无权独占房屋。
杨律点评:本案为何能胜?三大关键策略
策略一:紧扣“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强调林秀云作为配偶的财产权,原告无法证明其同意处分,从根本上瓦解“借名”基础。
策略二:揭露证据重大瑕疵
指出家书涂改、汇款无收款人、取款无银行章等硬伤,使“出资+合意”链条彻底断裂。
策略三:还原房屋真实使用状态
用“父母居住20年+原告长期沉默”事实,证明不存在借名合意,符合常理与交易习惯。
给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建议:
面对“借名买房”主张,立即核查房屋性质(是否为福利房、经适房等);
重点审查配偶是否同意,若无,可主张处分无效;
要求对方提供完整、无瑕疵的出资+合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