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夫妻婚后购置房屋,如果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那这个人便拥有拿去抵押的权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判例给出了回应:只要配偶未给出书面同意,这种抵押原则上是不具备效力的。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判决引发关注,它直接颠覆了“谁登记谁说了算”的惯常认知,将婚姻财产保护以及金融交易规则阐释得明明白白。
姚壮文提出,按物权公示原则,房产登记于其名下,鉴于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拥有对这套房子处置的权利。他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银行将5422.5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南方石化。从形式方面而言,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抵押权已合法设立,所以他无需证得配偶同意。
姚某文配偶(罗某萍)主张:婚内共同财产,须双方同意
姚某文妻子罗某萍表明,此套房屋是婚后购置的,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她自始至终未曾签署过任一愿意抵押的文件,银行在事后也并未找她追认。依据法律规定,姚某文私自擅自进行抵押共有房产的行为,是属于缺乏权力进行处分的情况,抵押合同从一开始便是无效的。她同时还明确指出,银行在办理抵押这个事项的时候,就连最起码的婚姻状况都没有进行核实。
罗锦萍的主张,最终被最高法支持。法院明确指出:婚内共同房产,要是一方未经配偶书面同意,并且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就擅自对外进行抵押担保,那么抵押合同就是无效的。该判决运用了《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即共同共有人擅自抵押共有财产,要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就是无效的。不仅如此,银行身为专业金融机构,并未履行婚姻状况以及房产共有情况的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据现行法律《民法典》共有财产处分规则,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单方擅自处分不具备合法基础。
简要来讲,姚某文背着妻子罗某萍,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用于为南方石化的债务作抵押,最高本金限定为5422.5万元。
兴业银行佛山分行在办理该抵押事宜时,对其他几位抵押人都要求配偶签署了《同意抵押声明书》,然而对姚某文却未提此项要求。最终在房子完成抵押后,银行实施放款,随后南方石化无法偿还钱款,银行便打算拍卖房子。
罗某萍发觉后提起诉讼,诉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原因两条:
其一,审核标准不一致:针对肖某平、陈某等其他抵押人,银行均要求其配偶出具书面同意声明,然而唯独对姚某文实施特殊对待,这显著违反了银行自身的操作规范。
其二,未核实婚姻状况:银行负有核验抵押人婚姻状态、排查房产共有情况的义务,可这一基本行为未进行,直接致使无权处分发生,故而银行无法主张自身为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姚某文存在过错,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空白合同之上签字,未充分尽到审慎留意义务,对合同无效负有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判定其承担南方石化无法清偿债务部分的百分之50%的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酌情将此比例调低至25%。即表明,姚某文仅在抵押房产价值25%的范畴之内,针对南方石化偿还不上的那部分债务担负赔偿责任。
第一,婚后房产,无论登记于谁名下,若有重大处分行为,像抵押、售卖等,必定需要双方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仅口头承诺是毫无用处的,即便事后追认也得留存书面证据。
第二,任何时候,不要签署空白合同或者空白文件,特别是涉及房产、担保、借款方面的,在签字之前需逐页仔细核对条款。
第三,一旦发现配偶私自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马上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同时保留聊天记录、录音、房产证明等种种证据,在必要之时可起诉以确认抵押无效。
首先,婚内共同房产被单方拿去抵押,且没有配偶同意,如此一来抵押便是无效的,倘若金融机构没有尽到审核义务,那么即便作为善意第三人也不能主张权利。
第二,当抵押无效之后,要依照双方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划分责任,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承担主要过错。
看了这篇文章,快看看,婚内购买的房屋,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如果登记一个人的名字,有涉案纠纷发生的风险,需随时关注房屋状态。别忘了给自己身边的朋友转发,使更多人守住自身的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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