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一)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四)
本次选取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的两个代表性案例,涵盖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分割规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具有高度指导性。
一、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1.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案件名称 |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
发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2025年1月15日) |
典型意义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分割规则 |
2. 案件事实摘要
2009年1月,崔某某与陈某某(男)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即"加名")。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结婚时15岁),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由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陈某某辩称:崔某某对房屋产权取得无贡献,婚后陈某某银行卡由崔某某保管但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3. 争议焦点
1.婚后"加名"的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确定分割比例?
3.接受"加名"一方对房屋产权无贡献,是否应少分或不分?
4.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原系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房屋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
·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5. 裁判法律依据(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后"加名"行为的本质是:一方以其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对个人财产的无偿处分。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6. 简要点评
本案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三步处理逻辑:
1.定性:登记为共同共有→ 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考量因素: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尤其是给予方承担较多家庭开销的情形)、房屋市场价格;
3.结果: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由给予方向接受方支付合理数额的补偿而非简单平分。
本案纠正了"加名 = 平分"的误区,强调补偿数额应综合考量,保护给予方的财产权益,同时肯定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好地实现了利益平衡。
二、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违反忠实义务赠与第三人的财产能否追回?
1.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案件名称 | 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
发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2025年1月15日) |
典型意义 |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 |
2. 案件事实摘要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高某某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
·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
·崔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
·叶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3. 争议焦点
1.高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叶某某的行为是否有效?
2.叶某某已消费的部分款项是否仍应返还?
3.返还范围是全部73万元还是实际收取的56万元?
4.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崔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该赠与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56万元)。
·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返还责任)。
5. 裁判法律依据(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
·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简要点评
本案有两个重要规则需要特别注意:
1.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自始无效,不以对方是否知情为要件;
2."已消费"不是免责事由,第三人不能以款项已花完为由免除返还义务,应以实际收取金额(56万元)为返还范围全额返还。
本案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提醒:出轨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违反忠实义务,而且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全额追回。
总结
本次选取的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共同指向婚姻家庭领域两个高频争议:
案例 | 核心规则 | 法律依据 |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平分,应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诚实信用原则 |
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 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不能以"已消费"免责 | 民法典第1043条、第153条第2款(公序良俗) |
学习提示:婚姻家庭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机械适用"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规则,而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各方贡献及公平原则。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通过公序良俗条款提供了强有力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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