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兰与汪某泉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7日,汪某泉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程某兰借款人民币24380元(币种下同),借期1年,并向程某兰出具了一张借条。到期后,汪某泉未归还借款。经程某兰多次催收,汪某泉一直推脱拒不还款。程某兰将汪某泉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汪某泉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程某兰借款24380元。
另查明,2017年至2022年期间,汪某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程某兰等17人借款总计113.3471万元,该系列案均经调解结案。经统计,汪某泉须偿还17名出借人本金合计113.3471万元及利息。后因汪某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系列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泉名下有农村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婺源某景区内,汪某泉对该房产进行了改造并开办了民宿,却因经营不善且缺少资金投入,经济效益不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房产所占用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且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拍卖该房屋所有权存在拍卖成交难和腾空安置难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婺源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涉农房产处置新方式,在综合考虑汪某泉个人意愿和涉农村房屋执行的现实困境后,经研究决定拍卖该民宿的租赁经营权,以拍得的租金偿还债务。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赣1130执124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汪某泉名下案涉民宿的租赁经营权。2023年10月,婺源县人民法院以99.8万元成功拍卖该房屋20年的租赁经营权。经婺源县人民法院主持和解,17名出借人与被执行人汪某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某泉以每年的租金4万元(每年递增1000元)按比例分配给程某兰等17名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