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用一个真实判例,给大家讲清这个误区!
一对夫妻结婚三年,没有生育子女。
结婚一年半时,男方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将父母赠与自己的婚前房产,通过签订协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赠与了女方50%的份额。
可赠与完成后仅一年半,女方就起诉离婚,理由是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要求按房产市场价的50%分割这套房子。
男方同意离婚,但明确拒绝女方的房产分割请求,认为房子原本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未做任何贡献。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
房子都加名登记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理应分一半吧?
案涉房产虽原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男方通过协议赠与并完成登记,已将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分割比例并非简单按登记的50%均分,而是综合考量了三大核心因素:
首先,财产原始来源与贡献度。
这套房子是男方婚前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女方在房产的购置、增值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经济贡献,这是分割时的重要考量依据。
其次,婚姻存续时长与家庭情况。
双方婚姻关系仅持续三年,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
再次,过错情形的法定认定。
女方主张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并导致自己生育权损失,但未提交充分医学证据,且该情形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
法定重大过错包括家暴、虐待、遗弃、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情形,所以不能作为多分财产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25%向女方支付补偿款,而非女方主张的50%。
即使房产加名并完成登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也不必然按 50% 比例分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进行 “实质审查”,综合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间、赠与目的等因素裁量分割比例。
就算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仅能证明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不能排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分割比例的权利。
婚内赠与婚前房产份额,本质是为了维系婚姻关系,若赠与后短期内离婚,且受赠方无实际贡献,法院会充分考虑赠与目的未实现的情况,适当降低其分割比例。
我是杭州周文琳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杭州离婚律师#杭州离婚律师推荐#婚前房产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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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琳律师简介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国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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