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万某与原告签订的《房产速销推广协议》中介合同是以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签订的,协议签订时被告虽然不是案涉房产所有人,但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被告仍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在房产交易等常见领域,无权处分人在签订中介合同之前,宜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无权处分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极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