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房产转让、公司房产过户实务中,我们常会困惑一个问题:房产完成过户登记的当月,房产税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具体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及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
1. 纳税归属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完成过户登记当月,房产税由原产权持有企业(卖方) 按整月正常申报缴纳;
自过户次月起,房产税纳税义务转移至新产权企业(买方),由买方按期申报。
2. 从价计征(房产自用)
计税口径:房产原值减除30%后作为计税余值,年税率1.2%
年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当月房产税=年度房产税÷12
3. 从租计征(房产对外出租)
以不含增值税的月度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
月房产税=不含税月租金×12%
过户当月租金对应的房产税,仍由原产权方申报完税。
4. 实务风控要点
- 房产过户交割前,务必核验卖方往期房产税清缴情况,并确认过户当月税款已足额缴纳;
- 新产权企业于过户次月及时在电子税务局维护房产税税源信息,按期申报;
- 留存过户合同、完税凭证、税源变更记录,以备税务双随机检查及税源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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