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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90套房,26万提成,公司凭什么说不算?
2023年5月,凤先生入职新疆某房产公司任营销总监,合同写着:基本工资15000元,绩效5000元,月薪合计20000元。
在这工作的16个月里,他一个人干了整个营销部的活:客户接待、合同备案、按揭办理、营销策划、工抵业务等。
90套房,是他交出的成绩单。
2024年6月起,公司开始“温水煮青蛙”,工资从20000元降薪到8000元,再到直接停发。
9月13日,凤先生被迫离职。
此时公司已欠薪23000元,90套房的提成更是分文未结。
公司也有理由:
工抵房特殊, 公司主张工抵房只按1000元/套支付“服务费”,且必须等房款全额回款才发提成。
公司声称《营销薪酬体系激励办法》未经正式制定和公示,不能作为提成依据。
凤先生是无故旷工离职,不该发他的经济补偿。
凤先生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员工31.6万。
公司不服,一审上诉,二审再上诉。
2026年4月30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一)工抵房提成,公司说了不算
1.工抵房到底算不算销售业绩?
什么是工抵房? 简单讲:是开发商拿房子抵给工程方、材料商等合作单位的房源。这类房子虽然走了一遍销售流程,但公司往往以“不是正常销售”为由,拒绝给销售算提成。
2.公司主张工抵房:只算1000元/套支付“服务费”且必须等房款全额回款才发提成。
法院查历史记录,双方此前签字确认的30套办结提成里,有6套就是工抵房,占比20%。公司之前按4‰给过提成,现在公司翻脸说“财务没审核出来”?
法院认定:辩解不具合理性。
工抵房只要走了销售流程、员工在系统里留下了劳动痕迹,就必须算提成,公司事后改规则可不行。
(二)公司回款才发员工提成是“霸王条款”
公司主张必须等房款全额回款才发员工提成,涉及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并公示告知。
公司既没制度依据,也没公示证据,单方限制无效。
公司拿“内部规定”克扣员工的工资,先问一句:这规定经过民主程序了吗?告知员工签字了吗?如果这些都没有过?那这条规定就是无效的。
(三)经济补偿金,由离职原因决定
公司咬定凤先生“无故旷工”,法院查明:是公司先拖欠员工的工资,凤先生才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因此,1.5个月工资,30000元补偿。
员工被公司欠薪时,千万别写“个人原因离职”!必须发书面通知,写明因公司违法欠薪被迫解除。
三、案例总结
(一)提成明细要签字
凤先生留存的《营销总监已办结提成明细单》,有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还有实际付款记录。
这是推翻公司谎言的有利的证据,口头承诺的提成,都是为了后续赖账埋下伏笔。
(二)离职通知要留痕
被迫离职必须书面送达,建议EMS邮寄+微信/邮件同步,留存送达记录。
离职原因务必写明“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三)销售台账要备份
凤先生自制的住宅、商铺销售台账,虽然公司不认可,但结合住建局备案记录,法院认定了60套未结算房源。
因此,这个案子给销售岗、业务岗、提成岗的职场人提个醒:
客户跟进记录、合同备案信息、佣金结算单,离职前一定要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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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过工抵房不算提成,或者离职时被公司套路的情况吗?说出来,让更多人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