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如发生评估增值或减值,缴纳房产税时是否需要调整房产的原值?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房产税计税原值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房屋原价确定,若应税房产发生评估增值或减值情况,不能相应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2、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引起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的,被投资企业应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按“营业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此外,如出资的无形资产涉及“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范围的,股东和被投资企业双方还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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