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中,抵押给你的房产不办登记,你手里的抵押合同就是一张废纸!
在民间借贷或商业往来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朋友或合作伙伴为了借钱,信誓旦旦地拿出一本房产证交给你,并郑重其事地签下一份《抵押合同》,承诺“到期不还钱,这房子就归你处置”。然而,如果你手里只有抵押合同和房产证,却迟迟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这份所谓的“保障”,极有可能只是一张无法兑现的废纸。一、为什么签了合同,抵押权却不属于你?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明确规定,以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签《抵押合同》:这只是你和对方达成了“用房子做担保”的约定。这份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但它仅仅在你们两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的约束力。办《抵押登记》:这才是抵押权真正诞生的时刻。只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登记,这套房产上才算真正打上了属于你的、能够对抗全世界的“法律烙印”。只签合同不办登记,意味着你仅仅是一个普通债权人,而非享有特权的“抵押权人”。二、不办理登记面临哪些风险
风险一:抵押人被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权利
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期间,如果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并拍卖该房产,由于你并未取得抵押权,法院的执行程序将不会认可你对该房产的优先权利。此时,你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而该房产的处置权完全由查封法院和执行程序主导,你手中的抵押合同无法对抗司法强制执行力。风险二:抵押人擅自转让房产给善意第三人
在签署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期间,抵押人将该房产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此时,你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不具备对世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依据合同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而抵押人很可能已经不具备清偿能力。风险三:一房多押情形下的权利落空
抵押人将同一房产先后与多名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但仅为其中一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当抵押人破产或资不抵债时,该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将首先清偿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即使持有内容完整的抵押合同,也无法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主张任何优先权利。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操作要点
第一,签约前完成尽职核查。核对抵押人身份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共有人、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设立其他权利负担。如为夫妻共同财产,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第二,同时签署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明确主债权内容,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信息、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应明确列明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第三,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携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向抵押权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证明是抵押权合法存在的唯一法定凭证,应妥善保管。第四,关注债权到期后的续押事宜。主债权到期后如未获清偿,应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续行抵押登记,防止因登记期限届满而导致担保权利落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时,切勿被情面或侥幸心理蒙蔽。如果上述内容无法帮到您,点开公众号→点击【发消息】请留言与我联系如果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可能帮他们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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