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缘起:继承权实现中的未成年人特殊性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作为特殊权利主体继承房产的现象日益普遍。据自然资源部2024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占比约12-15%,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继承房产呈现三重结构性特征:权利行使的代理性(需监护人代为意思表示)、财产管理的长期性(从继承到成年跨越数年乃至十数年)、利益保护的复杂性(监护人自身利益与被监护人利益可能冲突)。这些特征使得未成年人继承房产成为观察法律如何平衡“私法自治”与“国家保护”的典型场域。
值得关注的是,地方层面已开始探索系统性解决方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共同印发了《协同保障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的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对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正从分散的个案处理走向协同的制度构建。
二、法律框架:《民法典》时代的规范整合
(一)继承法维度的特别保护
《民法典》继承编通过三重机制强化对未成年继承人的保护。第一,平等继承权保障。第1127条确立的“子女”范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特留份强制保障。第1141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具有强行法性质,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也无法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应得份额。第三,酌情分得请求权。第1131条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定继承外的补充保障。
(二)监护制度下的财产处分限制
《民法典》总则编第35条构成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核心规范,其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目的正当性(必须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程序严格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责任可溯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12条中进一步阐释:“认定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应当根据处分财产的性质、数额、用途,以及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生活学习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特殊规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第11条创设了独特的“书面保证”制度: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时,除提供常规材料外,必须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登记程序“风险防控阀门”的功能期待。然而,书面保证的法律性质(是承诺、声明还是担保)及违反保证的责任后果,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争议。
三、实务困境:登记审查的三维挑战
(一)审查标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的边界模糊
“为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抽象标准在登记实践中面临解释困境。各地登记机构对同类事项的处理呈现显著差异。例如,在出售房产供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形下,A地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学费证明;B地要求书面保证加资金监管协议;而C地仅需书面保证。在抵押房产筹集医疗费的情形下,A地要求医院诊断证明和费用预估;B地要求书面保证加医疗费用清单;C地则需法院或公证处确认。在出售旧房置换改善住房的情形下,A地要求新房认购合同和面积对比证明;B地要求书面保证加置换必要性说明;C地原则上不予办理。这种差异不仅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更可能导致“制度套利”——监护人选择审查标准宽松的地区办理登记。
(二)监督真空:从“登记时点”到“管理过程”的监管断层
当前制度聚焦于登记环节的“入口审查”,但对登记完成后财产的长期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监护人擅自出租房产侵吞租金、挪用售房款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家庭教育支出”名义高消费等行为,往往在未成年人成年后才发现,此时已面临举证困难、时效经过、财产灭失等救济障碍。
(三)救济局限:从“民事救济”到“公益保护”的路径缺失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门槛较高,适用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处于危困状态”等极端情形。对于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财产侵害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机制。检察机关虽可依《民法典》第36条第3款提出司法建议,但缺乏刚性约束力。
四、司法续造:典型案例的规则形成功能
(一)何某1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案例。基本案情为: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父亲何某某作为监护人,代理该未成年子女将房屋回赠给父母。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在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将该房屋回赠给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且监护人未能证明该回赠行为系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因此,该代理行为不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此案的规则贡献在于:明确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即使是处分给监护人自己)必须接受“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实质性审查。该审查不仅关注形式上的“为子女利益”理由,更要探究处分行为的实质后果,防止监护人利用代理地位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二)监护人代理放弃继承权的司法共识与实践立场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确且严格的审查标准,即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受到极大限制。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将导致未成年人财产绝对减少,与监护制度“增益避害”的本质目的相悖。除非监护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接受继承将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债务危机等明显不利境地,否则该代理放弃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中,法院明确指出,监护人代为放弃继承的行为使未成年人本应增加的财产权益受到减损,与监护人职责不符。这一立场在多地法院的类似案件中得到了贯彻。它清晰地确立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中“禁止非必要减损”的底线原则,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监护人代理放弃继承的申请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登记机构对此类申请应持高度审慎态度,并可将司法实践的严苛标准作为重要的审查参考。
五、制度续造: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构建
(一)前端预防:登记审查的阶梯化建构
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643条、日本《民法》第859条对监护人财产处分的分级限制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阶梯化审查机制。第一,对于一般财产处分,如租金收取、小额维修,要求提供书面保证加监护关系证明。第二,对于重大财产处分,如出售、抵押、设立长期租赁,要求提供书面保证加目的证明材料加价格评估报告。第三,对于核心财产处分,如处分未成年人唯一住房,要求提供书面保证加目的证明加价格评估加资金监管协议加第三方(居委会、民政部门)见证意见。
(二)中端监督:多主体协同的过程监督
构建“家庭内部监督+社会力量监督+行政机关监督”的立体监督网络。第一,推动监护监督人制度的实质化,鼓励在遗嘱或监护协议中指定独立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作为监护监督人,定期审查财产管理情况。第二,强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动态监测职能,建立未成年人不动产“特别标识”系统,对该类房产的后续处分、抵押等业务自动预警,触发强化审查程序。第三,完善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多次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处分理由存疑等情形,登记机构可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后端救济:多元化权利恢复渠道
第一,建立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建议借鉴《民法典》第190条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时效规定,将未成年人就监护人财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调整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第二,拓展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可就“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涉及人数众多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情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探索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监护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费从未成年人财产收益中列支。当监护人侵权且无力赔偿时,由保险在限额内先行赔付。
六、前瞻探索:制度创新的可能路径
(一)遗嘱信托的制度引入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已确立遗嘱信托制度,为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提供了新路径。父母可在遗嘱中设立“子女成长信托”,明确信托财产范围(特定房产及其他资产)、受托人职责(专业机构或个人)、财产收益使用条件(教育、医疗、生活等)、信托终止时点(子女年满特定年龄或完成学业)。深圳前海、北京长安公证处已开展遗嘱信托登记试点。以“(202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X号”公证遗嘱信托为例,当事人将其名下房产设立信托,约定子女25岁前仅可使用租金收益,25岁后可处分房产。该模式有效隔离了监护人道德风险。
(二)智能审查的技术赋能
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登记审查提供新工具。第一,利用智能合约实现资金监管,将售房款存入区块链智能合约账户,资金支出需满足预设条件(如提供学费发票、医疗单据等),实现自动拨付与留痕。第二,构建大数据预警模型,整合民政、教育、医疗等多部门数据,建立“未成年人财产异常处分风险评估模型”,对高风险交易自动提示。
未成年人继承房产的法律保护,本质上是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财产自由与利益保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多重平衡。现行法律框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细则供给不足,导致实践中的标准差异与监管真空。本文主张,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为统摄,构建预防、监督、救济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在登记审查环节,建立阶梯化、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在财产管理过程,引入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督;在权利救济层面,拓展时效、公益诉讼、责任保险等多种渠道。遗嘱信托、智能监管等创新工具,为制度完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这一保护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既是审查关口,也是信息枢纽,更是协调中心。只有通过立法细化、司法统一、行政协同、技术赋能的多维努力,才能在每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背后,真正筑起守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坚固长城,让法律条文中的“最有利于”原则,转化为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正义实现。
作者简介:姜东健,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全国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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