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对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被继承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老百姓的需求作出的新规定。比如《民法典》新增2种立遗嘱的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对很多不识字或者不方便写字的老人订立遗嘱提供了便利。《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是最后作出的,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同时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