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王飞律师,诈骗罪刑事辩护与控告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经济犯罪
最近接触的几个诈骗罪案件,都是和房产有关。
有房产中介虚构案外人要“好处费”实施诈骗的,有虚构要打点关系,诈骗钱款的,也有如下文这个案例:房东被买家套路,诈骗房产的。
此文,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来看一下诈骗手法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回顾:炒房欠债,假借买房骗取715万尾款
被告人曾某帆、李某瑜长期在厦门炒房,案发前二人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还频繁被银行、房东起诉。
在明知无履约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二人谋划房产诈骗:
✅作案模式:借助房产中介物色房源,筹措小额首付款,诱导房主将房产过户至第三方代持人名下;
✅欺骗手段:带房主前往银行,制造办理按揭贷款的假象,私下领取房产证;
✅资金流向:私自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套现,抵押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拒不支付房主购房尾款;
✅涉案金额:先后骗取两名房主购房尾款合计71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曾某帆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均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先后提出无诈骗故意、属于从犯、构成立功、主动退赃等辩解,二审法院全部驳回,维持原判。
合同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本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客体:双重法益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特征。
二被告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实施诈骗,不仅造成两名房主合计715万元的财产损失,还扰乱了厦门二手房房产交易市场秩序,破坏房产交易的公信力,符合本罪客体要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欺骗行为
行为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对方基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作出财产处分,最终造成财产损失。
本案对应事实:
1,隐瞒履约能力:二人明知自身身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无支付购房尾款的能力,仍隐瞒负债事实签订购房合同;
2,制造虚假交易假象:带房主前往银行办理贷款预审,伪装正常按揭流程,骗取房主信任完成过户;
3,私自处置房产:瞒着房主领取房产证,违规抵押套现,恶意截留抵押资金;
4,事后虚假搪塞:房主催要尾款时,伪造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拖延,最终失联逃避责任。
(三)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且核心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的关键:民事欺诈是为了促成交易、谋取合理利润,无永久占有财物的意图;而合同诈骗自始就没有履约诚意,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裁判认定逻辑:
1,二人长期炒房负债,清楚自身无持续付款能力,交易模式属于“骗新还旧”,无盈利可能性;
2,套现资金未用于履行购房合同,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私人周转;
3,刻意隐瞒抵押行为、编造贷款拖延理由,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明确:并非事后无力还款,而是事前明知无履约能力、事中刻意欺诈、事后恶意占用资金,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单位均可构罪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合法注册的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曾某帆、李某瑜均为成年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人事前通谋、分工合作:李某瑜负责找房源、签合同、找代持人;曾某帆负责筹资金、办抵押、拖延房主催款,属于典型共同犯罪。
二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均为主犯,法院驳回从犯认定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