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方)与被告二张某(女方)系夫妻关系,2007年,女儿李某出生。2013年李某某与张某结婚。经过鉴定,李某是李某某亲生女儿。2015年-2019年期间,通过直接购买或产权变更方式,陆续有十余处不动产登记于年仅十几岁的女儿李某名下,具体事情由张某办理。后李某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生变,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另案起诉主张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女儿购置并赠与大量物业,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其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相关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不动产财产或折价补偿,金额约两千万元。
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更交织着深厚的家庭伦理与情感因素,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我们的核心目标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委托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捍卫对女儿进行财产安排的正当性。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面对原告来势汹汹的诉讼攻势,我们通过深入研读起诉状,迅速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锁定为以下两个层面:
案涉十七处物业的财产来源及法律性质是否同一? 原告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所有物业笼统地归为“张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赠与”,这一指控本身是否成立?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来源?
假设部分物业确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子女名下,该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是否必然构成无效的擅自处分?原告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所有物业笼统地归为“张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赠与”,这一指控本身是否成立?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来源?
围绕上述焦点,我们制定了“事实区分、法律攻坚、情理辅证”三位一体的代理策略,并在诉讼过程中稳步推进。
原告最大的策略失误在于“一刀切”地将所有物业视为同一性质。我们通过指导委托人搜集历史文件、回忆交易细节,发现案涉物业中,有五处是李某外婆所赠与。虽然形式上以“买卖”合同过户(目的通常是为节税),但并未实际支付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本质是无偿给予。这部分物业的权利来源是外婆的赠与,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我们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要求确认这部分“赠与”无效并返还,其主张的基础事实根本不存在。此点成为击溃原告庞大诉讼请求的第一道突破口,极大地削弱了其诉请的正当性。
(二)证据为王:
以客观证据反击“不知情”的主观主张
对于其余确由家庭出资购买的物业我们调取了关键的银行流水,部分房产房款的款项,正是从原告本人名下账户直接转出的。我们主张该证据足以推定原告对该两处房产的购买事宜是知情且同意的。
我们向法庭强调,原告在起诉时便能提供多达十余处物业的准确房号及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若其真对所有这些财产处置毫不知情,又如何能在诉讼初期就如此精确地锁定目标?这显然不合常理。我们提出,这恰恰反向证明了原告对家庭资产流向,尤其是登记在独生女名下的资产,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
我们提请法庭注意,案涉赠与行为时间跨度长达近十年(从2015年至2019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原告从未就这些财产登记在女儿名下提出过任何异议。直至双方婚姻出现危机、提起离婚诉讼后,才骤然发难主张权利。这种“秋后算账”式的诉讼,其动机更多源于婚姻矛盾,而非真正的权利受损。
李某是原告亲生女儿。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出于关爱、培养、未来生活保障乃至对子女特定历史境遇(如本案中父母结合的特殊背景)的补偿心理,为子女购置房产,是符合我国社会家庭伦理的传统做法。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性。
我们向法庭说明了委托人家庭资产的整体状况,指出案涉赠与的财产价值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有限,并非倾其所有的转移。同时,我们提及原告亦曾为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在海外购置房产,表明家庭内部对子女的财产安排存在一定的平衡与默契。此次对女儿的赠与,在家庭内部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并非针对原告的恶意行为。
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指出案涉赠与(指夫妻共同出资部分)是行为人(张某,并结合证据推定的李某某的同意)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受赠人李某表示接受,故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同时,我们强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情形。
民事判决书几乎全面回应并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
首先,法院在事实认定上明确区分了财产来源,支持了我方关于五处房产系外婆赠与的主张,并以“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认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法院在论证赠与效力时,完全认同了我方提出的“不宜苛求形式同意”及“综合认定知情同意”的观点。判决书明确指出:“案涉财产赠与行为发生在身份关系紧密的父母子女之间……如一味苛求两被告举证证明每个赠与行为经得原告同意,反而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结合原告能提供具体房号、房款出自其账户、长期未提出异议等情节,综合认定原告对案涉赠与知情并同意。法院进一步阐述:“苛求父母一方和子女举证证明父母另一方以书面、公证等方式同意对子女进行赠与既不符合国情、社情,也与父母子女间的人之常情相悖。”这一论述,深刻把握了家事案件的特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赠与不存在无效情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绝非偶然。它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家事财产纠纷中不可替代的价值:
我们没有陷入原告设定的“夫妻财产处分”单一叙事,而是敏锐地发现了“外部赠与”这一关键事实,从而瓦解了对方的部分诉求基础。
从银行流水这一关键客观证据入手,结合生活常理进行逻辑推演,构建了难以被推翻的“知情同意”证据链。
成功引导法庭超越机械适用“夫妻共同处分权”的条文,转而从家庭伦理、公序良俗、国情常情等多维度审视案件,将法律条文与鲜活的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更具说服力、也更符合公平正义的代理意见。
在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的代理工作始终保持着对家庭关系的敬畏,论证说理旨在“定分止争”而非“煽风点火”,这或许也是法庭更愿意采纳我方观点的重要原因。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本案亦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家庭财富的代际传递应注重规划与沟通。在家庭和睦时,可通过适当的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对重大财产的安排予以明确,避免日后纷争。而当纠纷已然发生时,选择专业、理性、富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则是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降低损耗的最优路径。本案的胜诉结果,不仅为委托人女士避免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父母基于爱心与责任为子女所作财产安排的正当性,维护了基本的家庭人伦与信任,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