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采用一般纳税税制的中国公司,若将自有房屋场地、工艺机械设备对外出租给其他企业,无需缴纳专门的租赁专项规费,但需按哈国 2025 年新版《税法典》及 2026 年现行税务规则,依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土地税 / 土地使用费、运输税五大类税费,同时履行对应税务申报义务。以下结合实操逻辑,分税种清晰说明纳税要求、计税规则及申报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核心盈利税种)
企业房屋及设备的全部租赁收入,需并入公司经营总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是租赁业务必缴税种。
1.税率与计税方式:常规经营活动标准税率为20%,按应税净利润计征。
2.成本税前抵扣:企业可凭合规凭证,将与租赁业务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包含资产折旧、房屋设备维修费、公共事业费、设备维保、财产保险、场地安保、财产税、土地相关税费等,合理降低应税利润。
3.申报时限:按自然年度为纳税周期,年度申报表须于次年3 月 31 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流转环节核心税种)
2026 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标准税率已调整为16%,房屋及普通工艺设备租赁不属于免税范畴,需按规定计税。
1.已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出租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需在租金外另行计收增值税;若租赁合同总价已含税,需单独拆分增值税金额。同时必须向承租方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实填报租赁营收,并按法定时限完税。
2.未登记增值税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严格把控营收门槛。2026 年哈国增值税强制登记门槛为10000 倍月度核算指数(МРП),一旦营收触及该标准,必须主动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
三、财产税(房产专属持有税费)
财产税遵循所有权归属原则,房屋建筑物即便对外出租,纳税义务仍由产权归属的中资企业承担,承租方无需代缴。
1.征税对象与税率:企业名下办公、生产、商用房屋及建筑物均属于应税对象,通用标准税率为1.5%(特殊优惠行业可适用更低税率)。
2.机械设备豁免规则:常规移动式工艺机械设备,不属于哈国税法规定的财产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财产税;仅附着于建筑、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固定设备,才需一并计税。
四、土地税 / 土地使用费(场地配套税费)
依据企业对场地的权属性质,二选一缴纳,租赁关系不转移纳税责任。
1.自有土地:若房屋坐落土地归公司所有、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需按规定缴纳土地税。
2.承租国有土地:若场地为国家有偿临时划拨使用,无需缴纳土地税,改为缴纳土地使用费。
3.特殊约定:若无书面合同及产权文件另行约定,土地相关税费始终由产权人、土地实际使用方(出租方)缴纳,不得转嫁至承租方。
五、运输税(仅限特种设备情形)
普通固定工艺设备不涉及运输税,仅特定可租赁资产需依规缴纳:仅当对外出租的是已完成登记的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自行式特种设备时,才需缴纳运输税。该税费由资产登记所有人(即出租的中资企业)承担,仅金融融资租赁场景可由承租方代为缴纳。
六、必备税务申报报表
开展房屋及设备租赁业务,企业需按期报送三类法定税务报表:
1.100.00 表格: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申报;
2.300.00 表格:增值税申报表,仅限增值税登记纳税人按期报送;
3.700.00 表格:财产税、土地税、运输税综合年度申报表,截止时间同样为次年 3 月 31 日。
七、特殊补充规定
若企业出租的并非普通办公、生产场地,而是商业综合体、商铺、经营摊位等经营性商业资产,还需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财产租赁合同备案清单,完成专项备案合规。
七、总结
哈萨克斯坦一般税制下,中资企业出租自有房产与设备,核心涉税清单清晰明确:必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税务登记身份缴纳;持有房产必缴财产税、配套场地缴纳土地税 / 土地使用费;仅出租机动特种设备才需缴运输税,无额外租赁专项规费。企业只需规范账务核算、留存抵扣凭证、按期完成三类报表申报,即可满足当地税务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