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徐某与田某某、廖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0万元购买田某某名下一套住房。徐某先行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待银行放款及交房时付清。合同中明确,田某某、廖某甲须保证房屋权属无瑕疵,否则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田某某、廖某甲不仅未按约交房,还仅返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迟迟不还。徐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徐某的房款、利息及违约金请求。
但判决生效后,徐某发现田某某、廖某甲名下可能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田某某竟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公公廖某乙,并已完成过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恶意转让行为,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田某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