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江克松律师
在四十年的法律服务生涯里,我见过太多普通购房者、卖房人,因为不懂二手房中介的法律规则、行业惯例,稀里糊涂地被索要高额中介费,少则多花几万,多则多花十几万、几十万,甚至闹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仍维权失败。
今天,我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再 19 号再审判决书,给大家深度拆解一起轰动房产中介行业的典型判例。这起案件从一审判赔6 万,二审维持原判,到北京高院再审直接改判仅需支付1.2 万元,堪称二手房中介收费的“教科书级” 案例,无论你是准备买房、卖房,还是从事中介行业,吃透这个案子,能帮你避开 90% 的中介收费陷阱,牢牢守住自己的钱包。
一、案情全景还原:一句话看懂谁在干活、谁在乱要钱
核心涉案人物
1.房主高某:本案卖方,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康静里的二手房,计划通过中介渠道出售;
2.个人中介赵某某:无正规中介资质,仅以个人身份对接房源,未与房主签订任何书面中介合同;
3.正规地产中介公司:具备合法经纪资质,全程负责找客户、带看、谈判、签约、办手续等全流程服务;
4.购房者:通过正规地产中介找到房源,完成房屋交易,并按约定支付了中介费。
关键事实经过
1.房主高某最初将房源信息告知个人中介赵某某,赵某某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中介服务,仅把房源信息简单转发给了上述正规地产中介公司;
2.正规中介接手后,独立寻找意向客户、多次带买家实地看房、协助买卖双方谈价议价、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按揭贷款、产权过户等全部核心交易流程;
3.房屋顺利成交后,购房者按照成交价的2.5%,向正规地产中介支付了 7.475 万元中介费,这是符合行业惯例的合法收费;
4.个人中介赵某某见交易完成,突然向房主高某索要9 万元中介费,遭到高某拒绝后,赵某某直接将高某起诉至法院;
5.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主高某向赵某某支付6 万元中介费;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6.高某无奈向北京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有误,依法提起抗诉,最终北京高院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审理结果反转
一审、二审:房主高某需支付6 万元中介费;再审(北京高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高某仅需支付赵某某1.2 万元必要费用,同时返还赵某某垫付的 8000 元违约金,驳回赵某某其他全部诉求,且一审、二审、公告费大部分由赵某某自行承担。
简单来说,原本“稳拿 6 万元” 的个人中介,最终只拿到 2 万元,还倒贴了大额诉讼费用,这场乱收费的官司,以中介彻底败诉告终。
二、高院推翻两审判决的3 个核心判点:法律依据扎心,行业乱象终结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一审、二审都判了,北京高院敢直接改判?其核心原因,是前两审法院忽略了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的行业法规、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北京高院的3 个核心判点,不仅戳破了个人中介乱收费的谎言,更给所有房产交易参与者划清了法律红线。
1. 未真正促成交易,无权索要全额中介费,仅能主张必要费用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依据,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北京高院在再审中,逐一核查了交易全流程证据,明确认定:
意向客户是正规地产中介独立寻找的,赵某某未参与任何拓客工作;
房屋带看、价格谈判、买卖合同磋商,全部由正规中介完成,赵某某从未到场、未提供任何协助;
网签备案、银行贷款、产权过户等交易关键环节,均由正规中介代办,赵某某仅偶尔询问房价,未付出任何实质性劳动;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赵某某的“信息转发” 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基于此,高院明确裁定:赵某某并非本次房屋交易的促成者,其行为仅为简单的信息传递,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中介服务”,无权按照全额中介标准索要报酬,仅能获得少量交通费、人工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点彻底打破了“只要碰了房源信息就能收钱” 的行业乱象,明确了中介服务的核心是 “促成交易”,而绝非只是“转发信息”。
2. 口头约定收费、对方沉默≠同意,无书面合同 + 无明确承诺,收费不成立
在房产交易中,很多个人中介、“野中介” 都喜欢用微信、口头张口要价,误以为房主不反驳、不拒绝,就是默认同意支付高额中介费,本案中的赵某某就是如此。
但北京高院明确给出司法裁判规则:沉默不等于同意!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只有三种情况,沉默才能被认定为认可意思表示: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双方当事人提前约定;三是符合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
结合本案,高院逐一排除了这三种情形:
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中介合同,没有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
房主高某从未口头、书面承诺支付9 万元中介费,未对赵某某的要价表示认可;
北京二手房交易长期惯例是买方支付中介费,卖方无需付费,赵某某向卖方索要高额费用,本身就违背行业习惯。
最终法院认定:买卖双方与赵某某之间,未达成任何有偿中介服务的约定,赵某某的收费主张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3. 同一套房屋,禁止重复收取中介费,叠加收费属于违法违规
针对中介乱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国家早有明确法规约束。《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重复收费、增加收费。
北京高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重复收费、费率超标问题:
购房者已经向正规中介支付了成交价2.5% 的中介费,这是一宗交易的合法佣金;
一审、二审判决卖方再支付6 万元,折算费率接近 2%,两者相加总费率超过 4.5%;
该费率不仅远超北京二手房中介收费惯例,更直接违反了“不得重复收费” 的强制性规定。
高院对此直接定性:一审判决6 万元中介费,严重违背市场交易惯例,显失公平,且违反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这一判断直接堵死了“两家中介两头吃、一套房子收两次费” 的违规操作,给所有中介机构、个人中介敲响警钟。
三、再审判决深度解读:钱怎么算?谁输谁赢?法律底线是什么
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不仅是对本案的终局裁决,更明确了二手房中介收费的法律底线,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拆解判决结果:
1.费用计算逻辑
必要费用12000 元:针对赵某某转发信息、偶尔沟通的少量劳动,法院酌情认定的合理成本,而非中介费;
返还垫付违约金8000 元:属于赵某某代高某垫付的款项,与中介服务无关,依法应当返还;
驳回9 万元中介费诉求:无法律依据、无合同依据,全额不予支持。
2.胜负核心逻辑
房主高某胜诉:无需支付高额中介费,仅承担少量必要费用,守住了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中介赵某某败诉:乱收费主张被驳回,还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3.案件法律意义
这起判决是北京高院针对二手房中介乱收费的典型指导案例,明确了三个核心规则:
1.中介服务必须以“促成交易” 为核心,无实质服务不拿钱;
2.口头约定、沉默默认不能作为收费依据,书面合同是唯一合法凭证;
3.一套房只能收一次中介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法律不保护。
四、江律师忠告:二手房交易,牢记3 条 “保命” 防坑规则
结合这起高院判例,以及我几十年处理房产纠纷的经验,给所有买房人、卖房人、中介从业者,总结3 条必须牢记的保命规则,照着做,绝对不会踩坑。
规则一:先签书面合同再办事,口说无凭全是坑
这是房产中介交易的第一铁律,无论对方是正规中介公司,还是朋友介绍的个人中介、“熟人帮忙”,只要涉及中介服务,必须先签书面合同,再开展任何服务。
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清4 个核心内容:
1.服务内容:明确中介负责找客户、带看、谈价、网签、贷款、过户中的哪些环节,未提供的服务不付费;
2.收费标准:写明中介费金额、计算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杜绝事后坐地起价;
3.付费主体:明确是买方付费、卖方付费,还是双方分摊,避免被无端索要费用;
4.违约条款:约定中介未促成交易的处理方式,明确仅支付必要费用,而非全额中介费。
切记,没有书面合同,中介的口头承诺、微信要价等,全部不受法律保护,你也无需为此买单。
规则二:谁真正促成交易,谁才有资格拿钱
判断中介该不该收全额中介费,只用三个简单标准,普通人一眼就能分辨:
1.谁找的客户?客户是中介独立开发,还是仅靠别人转发信息?
2.谁做的核心服务?带看、谈价、撮合签约,是不是中介全程负责?
3.谁办的后续手续?网签、贷款、过户等关键环节,是不是中介代办?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是“真正促成交易” 的中介,有权拿全额中介费。如果只是转发信息、偶尔问价,哪怕对接了正规中介,也只能拿少量必要费用,无权索要高额佣金。
规则三:同一套房,禁止重复收中介费,严守费率红线
针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牢记三个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则:
1.北京本地惯例:二手房交易绝大多数由买方支付中介费,卖方一般无需支付任何中介费用;
2.合作收费规则:两家中介合作完成一单交易,只能收取一笔佣金,不能向买卖双方分别收费、叠加收费;
3.费率红线:北京二手房中介合法费率一般不超过2.7%,超过这个比例,属于违规收费,你可以直接拒绝支付,甚至向住建部门投诉。
在二手房交易这个金额大、环节多、陷阱密的领域,多懂一点法律规则,就能少花一笔冤枉钱;多守一条行业底线,就能避免一场纠纷。如果你正在遇到这些问题:中介乱收费、重复收费、坐地起价,口头约定翻脸不认账,被中介起诉或想起诉中介,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产权纠纷等,都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留言给我,我会逐一为你解答。也请大家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边准备买房、卖房的亲戚朋友,让更多人避开中介陷阱,守住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