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案号:(2025)陕0113执恢1535号
姓名:焦定
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5210
需履行债务金额:17000元
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金额10%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上述信息来源: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文章后附法院悬赏公告)
时间回到2020年,当时房地产市场疯涨,家里的房子略小,就担心房子继续上涨,所以就果断选择换房。
把周边的房子都看了一遍,又在网上浏览二手房信息,最终选定了一个小区中相对中意的户型。小区的开发商我还算比较熟悉,最后通过关系找到了业主的联系方式,但由于没有时间去办理繁琐的过户流程,最后通过家人的朋友介绍了一个非贝类系的经纪人-焦定代办手续。
为什么当时没有选择贝类系的门店代办呢?当时贝类系的门店中介费收买家3%,一套200多万的房子中介费大概7万左右,觉得比较离谱。房主的联系方式我自己找到了,所以找朋友推介一个非贝类系的经纪人代办手续便宜些,报了1%的价。
1%的中介费分两次支付,谈好第一次签合同付一部分,第二部分过户了给。当时也是出于朋友介绍的,比较信任这个焦定,第一部分中介费付给了他个人,没啥事。临过户了,他想让给他转第二部分中介费,当时也没多想,反正早晚都要付,就给他个人转了。
到了过户那天早上,焦定找到我说,由于他家里出了点事,所以我转给他的最后一笔中介费,他没有给门店交,现在他也拿不出钱,希望我给门店先补上,还让我给门店说最后一笔中介费没付给他,不然他私收客户中介费要被开除。
当时由于所有过户的资料被门店拿着,再加上焦定的各种乞求,也给我打了借条,所以心软就同意了,没把这事捅出来,就给门店补缴了中介费,他也答应了还款时间。
房子顺利过去了,可到了还款时间,焦定一推再推,就是拖着不还钱,2021年我就去雁塔法院起诉了,由于当时不太懂法,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焦定再次乞求宽限时间,分四笔还款,最终又心软达成了调解方案。
裁定书出来后,焦定履行了前面2个月,每月还1000的约定,但最终只还了2000后就再也不履行了,人也从西安跑了深圳。我就申请了强制执行,对他进行了限高,冻结了他名下的银卡、微信和支付宝。

期间他也断断续续跟我联系过,基本都是希望我给他解除限高和冻结,说他可怜得连医保都用不了,但谈到还钱的事就是各种画大饼。这些年我也看到过他朋友圈晒KTV、酒吧、带父母旅游消费的照片等,我心里很明白,他不是还不起,就是不想还而已。不想还的理由要么可能就是吃定这事了,也有可能觉得我起诉他、执行他,让他不爽了。
其实这事过了这么多年了,钱没多少,我也就无所谓了,花小钱买一个人的限高和冻结,好像也不算亏。偶尔想起,就去找法官做做恢执,增加一下执行手段。通过他朋友圈了解到他在我前司——深圳中Y做二手房经纪人,今年1月份我联系了深圳中Y,把我们情况说了一下,最终他好像被开除了。自此之后,他朋友圈屏蔽了我,再也无法了解此人动向……

焦定是渭南市三张镇人,后期如果去渭南出公差,也可以把悬赏公告拿到他们村去贴一贴。不到2万块钱的,就当玩现实版的猫鼠游戏了。
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一句,买房中介费一定要交给门店公户。如果交给了经纪人个人被侵吞,起诉也一定要起诉门店,不要起诉个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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